爱游戏网站: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案例评析:以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日期: 2026-07-22 02:34:45 作者: 爱游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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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来得到的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绝大多数国际贸易的主体都是单位而非个人,这就使得走私犯罪中单位犯罪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但并非所有满足上述规定的走私犯罪都构成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认定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维持的时间、单位做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以确定是不是构成单位犯罪。

  不同于全新复印机,二手复印机因成色、使用年数的限制、型号等因素价格相差悬殊,这就使得走私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通关团伙以收取“包通关”费用的方式代理货主进口二手复印机,该“包通关”费用远低于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为牟取非法利益,通关团伙在代理进口二手复印机的过程中采用更改年限、型号、低报价格的手法将货主在境外采购的二手复印机走私进境后再交付给货主。货主支付“包通关”费用后不再另行向海关缴纳税金。上述行为系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许某、余某、林某于2016年11月合伙成立冠某公司,营业范围系二手复印机进出口等业务,其中林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余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2017年2月,林某向其朋友罗某请教如何进口二手复印机并请罗某帮忙介绍客户,罗某建议可以修改二手复印机的年份,以较低价格向海关申报降低税费。林某即将该建议告知许某、余某。之后,许某、余某、林某又到广州与罗某进一步商议。2017年6月至11月,许某、余某、林某经事先预谋后,以冠某公司名义,采用更改年限、型号、低报价格等方式多次代理进口理光、佳能、柯美等品牌二手复印机共计64个货柜,并向邹某1等多名实际货主收取每柜人民币4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包通关”费用。在此过程中,许某主要负责与二手复印机实际货主商谈“包通关”价格,并在香港操作装柜发货等;余某主要负责在境内修改二手复印机的申报价格、进口后安排发货给货主,以及向货主收取“包通关”费用等;林某帮忙办理银行付汇、码头交费等;罗某则帮忙介绍客户并按事先约定收取冠某公司所有进口二手复印机业务每柜人民币2000元的费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6万元。

  冠某公司成立以后,以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上述走私进口的64柜二手复印机中,其中24柜2345台二手复印机的实际货主为邹某1、曾某、杨某1、郝某鹏、刘某等人。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2345台二手复印机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74780.67元。

  罗某于2017年11月16日主动向广州海关缉私局投案,林某于2017年11月16日主动向泉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余某于2017年11月16日被抓获归案,许某于2017年12月21日主动向泉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其中许某、余某、罗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林某在侦查阶段后期及庭审中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许某家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70万元,罗某家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表示愿意将罗某在泉州海关交纳的保证金10万元用于冲抵罚金。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余某缴纳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冠某公司成立后主要实施走私犯罪活动,依照司法解释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许某、余某、林某、罗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等方式,从境外进口应税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97.478067万元,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四人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考虑到许某有自首、自愿缴纳全部罚金等情节;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二审期间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林某具有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比较小等情节;罗某具有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比较小、自愿缴纳部分罚金等情节。法院决定对许某、余某从轻处罚,对林某、罗某减轻处罚。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步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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